极目时评|“受害人”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2-08-29    77  

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肖某被空头工程老板曾某以“分包工程”的名义诈骗钱财123余万元,当得知自己被诈骗时,他不仅没有报警,反倒继续以曾某同样的作案手段骗取与自己一样无辜的人士87余万元。与肖某不同的是,受害者之一郑先生并没有继续“找替身”转嫁被诈骗损失,而是理性地选择了报案。最终肖某与曾某双双落网(据8月26日极目新闻)。

极目时评|“受害人”犯罪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很有警示价值。法律是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被害人因为被诈骗企图以“找替身”再诈骗,转嫁或者分解被诈骗的损失,让与自己一样的无辜者为自己被骗埋单,对他人同样实施了犯罪行为,绝不会因此被法律格外开恩,“以害脱罪”。

“戴罪立功”有减免罪责的可能,比如刑法上的立功,但是刑法并无“以害脱罪”的规定。因为自己被诈骗,出于还债的目的而实施诈骗行为,并不能改变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是否因为受害而企图非法占有在所不问。充其量在量刑上会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等情节上给予酌情考虑。法律并不保护因为自己是受害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旦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只有选择报案获得国家救济,而不是采取想当然地、“饮鸩止渴式”的所谓自救。犯罪是不能转嫁的,不具有“交换性”和“流通性”。

在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民间“理解性”。部分人或许觉得,肖某也是受害人,在道德上值得同情。但是,如果从一个大的诈骗链条上看,只能说肖某的诈骗具有偶然性和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属于“逼良为娼”,本来是想老实做生意,结果撞到曾某这个诈骗犯。身为 “良女”,即使被“逼”,“为娼”也不是首选,相反还会陷自己于更加严峻的法律困境。

就郑先生而言,肖某就是彻头彻尾的诈骗犯,毫无值得同情之处。有人甚至认为,肖某更值得谴责,既然知道自己被骗,还为虎作伥,继续诈骗他人,伤及更多无辜,拉更多人垫背,为自己的被骗埋单。因此,不要简单地从道德上评价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并给予想当然的同情和理解。

现代社会,被骗的风险很大。但是被骗后首先得报案查处,通过司法机关尽量挽回损失。即便无法挽回,这也是唯一减少损失的手段,否则,如肖某,明知自己因为被曾某诈骗被害,还故伎重演,“找替身”,诈骗他人,最终是抱薪救火,人财两丢。无知、愚昧、非法的弥补损失的方式最终惹火烧身。一个法治文明的市场环境需要每个人守法交易,即便是受害人,也不得以非法的方式转嫁损失。被害值得同情,转嫁诈骗就不可宽恕。否则,只能将自己“转嫁”成犯罪嫌疑人。

带有传统道德色彩的想当然动机论要特别警醒。本案中,很大一部分人会和肖某想法一样,骗完他人挽回损失后就收手。有人甚至还侥幸地认为:如果郑先生与肖某的想法一样,为了挽回损失,继续诈骗他人或者与肖某一起合伙诈骗他人,后继受骗者与肖某一样不报案,继续 “找替身”,说不定还真能解决问题。这样的想当然是纯粹的道德善良论和法律投机论。万一肖某这样“找替身”的诈骗模式屡屡得逞后不愿收手呢?

肖某转嫁损失的模式,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人的心理上,都是没有得逞可能的。像这样的诈骗行为,东窗事发只存在早晚的可能,而不存在幸免的机会。

受害者值得同情,但是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更不能成为脱罪的法定事由。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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